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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失败,投资方险被CEO和CTO坑 | 法庭上的CTO(27)

2020 年 12 月摄于上班途中

这是《法庭上的 CTO》系列第 27 篇,属于

今天的判例案由很简单:因为公司未能如期上市,原告投资方金长川起诉被投企业鸡毛信及其 CTO 和 CEO,要求按照约定条款回购 380 万元的股份;被告辩称原告投资方金长川声称投资 1000 万却只到账 380 万,影响了公司上市进程,造成违约。

鸡毛信公司成立于 2013 年,主要为社会蓝领提供互联网招聘求职服务,CEO 为刘某,CTO 为谢某,CTO 为张某。2015 年 6 月 6 日,原告投资方金长川与刘某、谢某签订《股权认购及增资协议》,其中约定“不论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鸡毛信公司不能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其股票在新三板挂牌,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同时有《竞业禁止协议》《股权投资补充协议》,其中声明,公司高管 CEO 刘某,CTO 谢某,CTO 张某使得公司或投资利益受损时,原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15 年 6 月 10 日,金长川企业向鸡毛信公司支付 380 万元。

2016 年 3 月 4 日,鸡毛信股权变更,金长川企业占比 3.8%。

2016 年 12 月 31 日,鸡毛信未上市。

2017 年诉讼中,宋某出庭证言如下:“……后来资金投资不到位,双方都有责任,为了防止当时钱无法到位的责任,双方就签了补充协议……金长川企业 1000 万投资款中包括 200 万的新三板中介费,因为钱无法到位,所以影响了鸡毛信公司新三板挂牌。”当然了,金长川认为宋某与 CEO 刘某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对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诉讼中,金长川还提交了证据,证明刘某和谢某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具体而言是云南云教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昆明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两家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企查查 APP 出具的“董监高对外投资及任职报告”。

所以整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刘某和谢某是否应当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要点如下:

  • 金长川企业也未确认过其放弃《股权认购及增资协议》的权利,故要求回购具有合法依据

  • 金长川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要求刘某、谢某回购而刘建伟、谢路拒绝回购。不予采信

  • 刘建伟作为鸡毛信公司 CEO 在其他企业任职,违反协议约定,属违约行为

最终判决结果如下:

  • 被告刘某、谢某支付股权回购款 380 万元及其利息

  • 被告刘某、谢某支付违约金 38 万元

  • 案件受理费 48774 元由被告刘某、谢某负担

宁波金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谢路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 0105 民初 890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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