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员工,所以不发工资?| 法庭上的CTO(18)
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成为公司股东,同一天由股东会任命为公司 CTO,同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算不算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要垮掉了,能不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工资?这就是今天的案件。
2015 年 10 月 19 日,多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作为签订合同的戊方、艾某作为丁方,补充约定戊方缴纳 10 万元,约定从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任职。同一天,公司召开年度第二次股东会,任命艾某为公司 CTO,其他机构不变。2016 年 2 月 2 日,公司向艾某转账 2 万元,公司主张这是过节费而非工资,艾某主张是工资,因此其赔偿应该按照 2 万元 / 月的标准进行,并补发 2016 年 3 到 5 月工资。
2016 年,艾某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自己占股 25%,要求补发工资和未签订合同的差额。公司的辩词是,二者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艾某是公司的股东和管理者,双方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艾某“是深圳职业技术信息学院教师,已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定“被告是原告的股东,但并不影响被告在原告处担任职务期间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因此需要赔偿。
因为公司陷入经营困难,已经拖欠员工工资较多,因此公司申请 先解决普通员工工资和其他欠款,再解决作为股东的被告的问题。这个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具体的额度上,最终法院的判决是,公司支付 2016 年的工资 4.4 万元、补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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