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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CTO | 法庭上的 CTO(17)

2020 年 12 月摄于昆明 by zhaojing

这是《法庭上的 CTO》系列第 17 篇,属于

民事案件因为原告有诉求而起,所以今天我们还是先看原告讲的故事是怎样的。

2012 年我入职担任首席技术总监(CTO)。当时没签劳动合同,工资以实发为准。2017 年 1 月 13 日,因为个人原因,我觉得“离开公司对大家都合适”,所以给公司金利杰(公司法人)发微信辞职。金利杰要求面谈,不过因小孩生病,我直到 16 日(周一)才去公司。后两个月,金总也多次通过面谈、电话等形式挽留,并就股权期权事宜进行磋商,承诺安排宽松的工作时间,如若需要可在家办公。所以我就带着电脑随时随地办公,连小孩住院亦如此也因此一直没有打卡。

2017 年 6 月 30 日,我收到公司邮寄的自动离职说明,其中写道“由于该员工拒绝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缺勤数月也未做任何书面说明、实际离职不写离职申请、拒签离职协议,按公司制度视为该员工已自动离职,不再属于我公司员工。”

诉讼请求是什么呢?有这么几项

合计近 70 万元人民币。

公司是如何答辩的呢?

在前面提到的 1 月 13 日辞职微信前,“2016 年底,李翔因个人家庭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因李翔系老员工,公司决定给予其弹性工作时间的照顾……但李翔远程工作无法输出结果,”“李翔拒绝了挽留,坚持要求离职,公司只得与其协商交接事宜……李翔也未前往公司上班,当然也不排除李翔在工作时间外前往公司取个人物品的情形,其远程办公也没有输出结果。”

基本上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邮件这些“证据之外”,可以讲出完全相反的故事。这个也是看了十几个案例下来,最大的感受。讲证据。

最终法院如何判决呢?

这句话很关键,“因此,本院认为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解除这一法律事实较 2017 年 6 月 30 日解除 更符合本院基于庭审感受和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认。”所以判决公司赔付未休年假和 4 月份工资,合计不足 6 万余元,其余两项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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